Sunday, April 16, 2006

大智度論第十七次讀書會

想想不可思議,長阿含的前四卷又讀完了,這次衝快一點,大智度論一次兩卷,十七和十八,時間如果沒其他事情還是維持在22號禮拜六。
我29號要出發去印度,下一個禮拜六深夜才回來,如果體力受得了的話,下下次改成5/7禮拜天,大概也只能看照片了

Saturday, April 08, 2006

大智度論16次研討會課後補充暨名詞解釋

四無量心:
又作四無量、四等心、四等、四心。即佛菩薩為普度無量眾生,令離苦得樂,所應具有之四種精神。據中阿含卷二十一說處經、大智度論卷二十所列舉阿毘曇說之解釋,即:
(一)緣無量眾生,思惟令彼等得樂之法,而入「慈等至」,稱為慈無量。
(二)緣無量眾生,思惟令離苦之法,而入「悲等至」,稱為悲無量。
(三)思惟無量眾生能離苦得樂,於內心深感喜悅,而入「喜等至」,稱為喜無量
(四)思惟無量眾生一切平等,無有怨親之別,而入「捨等至」,稱為捨無量。 

據增一阿含經卷二十一載,修四等心得度欲界天,而住於梵處,故四無量又稱四梵堂、四梵處、四梵行。蓋四梵堂之說,或係外道婆羅門所倡,雜阿含經卷二十七所載諸外道亦有同類說法。而佛陀轉用彼說,以教授諸弟子。 據俱舍論卷二十九載,「無量」一詞,凡有三義:(一)以無量之眾生為此四心之所緣,(二)此四心能牽引無量之福,(三)此四心能招感無量之果。同卷又舉出四無量對治四障之說,即以慈無量對治瞋,悲無量對治害,喜無量對治不欣慰,捨無量對治欲界之貪瞋。關於四無量之依地,喜無量為喜受所攝,故依初靜慮與二靜慮,慈、悲、捨三無量則通依四靜慮、未至定、中間定等六地。或謂四無量為有漏之根本靜慮所攝,不能斷諸惑之得,故除去未至定,而僅依五地。或謂四無量廣攝定、不定地,通欲界地、四根本定、近分定、中間定等十地。蓋於小乘,唯緣無量眾生,而起慈、悲、喜、捨四心;然於大乘,則廣說眾生緣、法緣、無緣等三種慈,故說法自有不同。大智度論卷二十列舉三種慈,即:(一)眾生緣,為凡夫及有學之人所生起,即緣一切眾生而無怨親之別,普欲令得利益。(二)法緣,為無學或辟支佛等所起,即以慈念緣五蘊之法,令不知人空者得樂。(三)無緣,為諸佛所行,以佛住於實相而無分別,故心無所緣,唯以諸法實相智慧,令眾生得。上述三緣於悲、喜、捨亦如是。此乃於所緣有異,故各得三種分別。〔長阿含卷八散陀那經、未曾有因緣經卷上、彌勒菩薩所問經卷七、品類足論卷七、成實論卷十二、大乘莊嚴經論卷九、十地經論卷五、四念處卷三、法界次第初門卷上之下、法華經玄贊卷三、瑜伽師地論卷四十四〕p1777

八勝處:
又作八除入、八除處。即觀欲界之色處(色與相),制伏之而去除貪心之八階段。
勝處,謂制勝煩惱以引起佛教認識之所依處。即:
(一)內有色想觀外色少勝處, 即內心有色想,以觀道未增長,若觀多色,恐難攝持,故觀少色;為除內心之色想,藉觀色處之少分,制之而滅欲貪。
(二)內有色想觀外色多勝處,即觀道漸熟, 多觀外色亦無妨,諦觀一死屍乃至十百千萬等死屍,進而戰勝色處之多分。
(三)內無色想觀外色少勝處,即觀道漸為勝妙,內心已不存色想,更觀色處之少分而制 勝。
(四)內無色想觀外色多勝處,即更同樣制勝色處之多分。
(五)內無色想觀外色青勝處。
(六)內無色想觀外色黃勝處。
(七)內無色想觀外色赤勝處。
(八)內無色想觀外色白勝處。
以上(五)、(六)、(七)、(八)係內心已無色想,更觀外色青黃赤白,並制勝之,以對治欲貪。此八者皆以無貪善根為自性, 前四者均依初禪與第二禪,後四者均依第四禪,不依第三禪,因三禪天樂多心鈍。  又八勝處與八解脫之關係,依俱舍論卷二十九(大二九‧一五一下):「八中初二如初解脫,次二如第二解脫,後四如第三解脫。若爾八勝處何殊三解脫?前修解 脫唯能棄背,後修勝處能制所緣,隨所樂觀惑終不起。」即修解脫於其所緣唯能次第棄背,至捨貪心為止,並未得自在,故更修八勝處,能制所緣,令煩惱終不起, 乃是制伏對境得自在。〔仁王經卷上、大智度論卷二十一、大毘婆沙論卷八十五、法界次第卷中之下〕(參閱「八解脫」304)p296

八背捨:
同勝處
行者靜坐修觀,則能生出八種背捨。

何謂背捨呢?背是違背,捨即棄捨,意思是說背棄三界之五欲,捨卻諸有之著心,所以稱為背捨。

修此觀能開發無漏智慧,斷三界見思煩惱盡,即證阿羅漢果,至此,八背捨即轉名為八解脫。

十一切處:
十一切處即是一青、二黃、三赤、四白、五地、六水、七火、八風、九空、十識。以此十色,包括一切萬事萬物,作為一個對象,而起觀照。

四念處:
念處
念處
念處
念處
四念處禪觀是每個人都可以實踐的一種修行法門。 如果每一個人能夠依照佛陀的教法去實踐,透過四念處的修行步驟,即可使日常生活中的各種壓力和煩惱減輕,甚至因壓力而產生的疾病也可痊癒。四念處禪觀不但可使自己專注在工作上,更可進一步超越自我,改善自我,達到煩惱止息及清涼解脫的境界。 
四念處巴利語是satipatthana,梵語為sMrty-upasthAna,是三十七道品之中的道品,是在日常生活中和許多問題中,訓練和警覺自心最有效的訓練方法之一。 巴利語satipatthana的 sati相當於梵語sMrti,原先的意思是「記住」,記住過去的事。一般心理學上的意思是「注意」或「專注」。Sati是八正道裡第七正道-正念。 patthana,原來的字是upatthana,的意思是「某人的心靠近一個地方」,也就是保持當下,保持覺醒和安置一處。」 Sati-patthana連起來的意思是保持當下的心念,此即是正念。 「四念處是正念的內容。」
更詳細的四念處內容請問google....


參考來源佛光辭典,及靜坐講義 釋暢懷 法師

Friday, April 07, 2006

禪秘要法經

課外小補充
本經有對人體及白骨觀的修行法門有比較詳細的說明
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
由於篇幅過長
改以聯結以免影響網頁讀取速度

禪秘要法經

Tuesday, April 04, 2006

大智度論16次研討會

進度:大智度論16卷,還有長阿含卷四後半段
時間:週六下午兩點

Saturday, April 01, 2006

不吃蒜的由來典故

在作校對時發現的,感覺其實跟對治貪比較有關係,大家參考參考

出處:四分比丘尼戒木

  70 食蒜戒 制罪 大乘同制
  戒相
若比丘尼,噉蒜者,波逸提。
  緣起
爾時佛在毘舍離,獼猴江側,高閣堂上。時偷羅難陀比丘尼(Tulananda Bikksuni)去蒜園不遠而行。園主報言:『 阿姨!欲須蒜耶?』報言須,即持蒜與之。後時復頻頻去園,園主更持蒜與之,並願供給各比丘尼每人五枚蒜。時園主留一人守園,自持蒜詣毘舍離販賣。偷羅難陀比丘返至寺中,遍告諸比丘尼,謂蒜園主願每日
供養每人蒜五枚。時偷羅難陀尼即將沙彌尼、式叉摩那,同往蒜園索蒜。適園主不在,只有守園人看園。不肯與之。偷羅難陀尼語言:『 園主上施,奴不肯與。』即[束*力]沙彌尼、式叉摩那拔取園蒜,數知多少,謂此與上座,此與次座、和尚、阿闍[鯬-魚+木],此與同和尚、同阿闍[鯬-魚+木]親厚知識:此今日食,此明日食,此後日食。即時遍園之蒜為伊拔盡。園主返見蒜盡,問及守園,悉知所以。園主即譏嫌言:『 此比丘尼,
無有慚愧,受無厭足。外自稱言:我知正法。如是有何正法?正使檀越施與,猶應知足:况不見主。而盡取之。』時諸比丘尼聞,中有少欲知足,行頭陀樂學戒知慚愧者,呵責偷羅難陀尼言:『 汝等何盡拔取他蒜,並噉持去,不留遺餘。』時諸比丘尼往自諸比丘。諸比丘往白世尊。世尊集僧呵責偷羅難陀比丘尼言:『 汝所
為非!非威儀,非沙門法,非淨行,非隨順行,所不應為!云何不見主,拔取他蒜盡。』世尊呵己告諸比丘:---往昔有一婆羅門,年百二十歲,體弱贏瘦,彼婦貌美,多生育兒女。夫婦父子恩愛情篤,心常繫念;不久老死,便生雁中,毛羽金色。以前福因緣故,自識宿命,思念兒女願意相助,使不致貧。使日日飛至其家,日落一金羽而去。男女得之,思惟以何因緣,此雁王日來落一金羽而去?我等待其再來,方便捉之,盡拔金羽可也。如是所謀己遂,雁王金羽己盡,便生白羽。爾時婆羅門死為雁者即今園主是:美婦者,即今偷羅難陀是:各兒女者,即今各沙彌尼式叉摩那是。以本貪愛,故令金羽拔盡,更生白羽:今復愛故,令蒜拔盡,更得貧窮。---世尊以無數言詞呵責偷羅難陀己,即為諸比丘尼而結此戒。
  具緣
具三緣犯:一、是蒜。二、無重病緣。三、食、用,咽咽,犯。
  犯相
若比丘尼,義如上。 噉蒜者, 波逸提。若比丘噉生蒜熟蒜,若雜蒜者咽
咽波逸提。僧祇律卷三十八云:『蒜者種蒜由,如是一切蒜不聽食,熟不聽生亦不
聽,重煮亦不聽,燒作灰亦不聽。』十誦律卷四十四云:『若噉蒜子波逸提,若噉
莖葉波逸提。若噉蒜皮蒜鬚突吉羅。』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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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
波逸提:
梵語 pyattika,巴利語 pcittiya 或 pcittika。為比丘、比丘尼所受持之具足戒之一。又作貝逸提、波羅逸尼柯、波逸提伽、波質底迦。意譯墮、令墮、能燒熱、應對治、應懺悔。五篇之一,六聚之一,七聚之一。乃輕罪之一種,謂所犯若經懺悔則能得滅罪,若不懺悔則墮於惡趣之諸過。
據毘尼母經卷七載,所犯之罪輕微、非斷滅善根之枝條罪、傷善處少,故稱波逸提。

突吉羅:梵語 dukta,巴利語 dukkaa。戒律之罪名。即惡作惡語等諸輕罪。又作突膝吉栗多、突瑟几理多、獨柯多。意譯為惡作、小過、輕垢、越毘尼。為五篇之一,六聚戒之一,乃一切輕罪之總稱。另於大乘戒中,凡殺生戒等重禁之外的其餘諸罪均屬突吉羅罪,例如菩薩地持經卷五所舉之四十二種突吉羅、優婆塞五戒威儀經所舉之三十八種突吉羅、菩薩善戒經(一卷)所舉之五十種失意罪、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一所舉之四十四種惡作罪、梵網經卷下所舉之四十八種輕垢罪等均屬之。〔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五、四分律卷五十九〕(參閱「律」3789)p3924